利维坦 – 笔记

标注 – 第 1 页(位置 #90-96)
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就是用艺术造成的,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拉丁语为Civitas),它仅仅是一个“人造的人”;虽然它和自然人相比身高力大,但却以保护自然人为目的;在“利维坦”中,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动的“人造的灵魂”是“主权”;人造的“关节”是官员和其他行政、司法人员;“神经”是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且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与“罚”,这和自然人身上的情况是一样的;“实力”是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与“财富”;它的“事业”是人民的安全;它的“记忆”是向它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们;人造的“理智”和“意志”是“公平”和“法律”;它的“健康”是“和睦”;它的“疾病”是“动乱”,而它的“死亡”是“内战”。
标注 – 第 2 页(位置 #100-101)
智慧”是从了解“人”得来的,而不是从“读书”得来的。
标注 – 第 2 页(位置 #101-102)
大部分无法显示自己聪明的人就很喜欢互相在背后进行恶毒攻击,来显示他们认为已经从人们身上了解到的那些东西。
标注 – 第 2 页(位置 #105-107)
一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别人的类似,所以对自己进行反省时,每一个人都要考虑当他在“构思”“思考”“推理”“希望”“害怕”等的时候,他是在做什么和他是按照什么去这样做的;因而他就可以在相似的情况下了解和熟知别人的思想感情。
标注 – 第 4 页(位置 #132-133)
其实一切所谓可感知的性质都不过是对象用来对我们的感官施加的压力不同而造成的各自不同的物质运动,所有这些都可以说是存在于造成它们的对象之中。
标注 – 第 5 页(位置 #138-140)
真正的对象虽然在一定的距离之外,但它们本身似乎具有那些产生在我们身上的幻象,不过无论如何,对象始终是一个东西,而幻象或映象却是另外的一个。所以,在一切情形下,感觉都是原始的幻象。
标注 – 第 6 页(位置 #155-157)
物体一旦处于运动时(如果不受到他物阻挡),就将永远运动下去,不管是什么东西阻挡它,也不能立即完全地消失它的运动,而只能是逐步慢慢地完全将其完全消失。
标注 – 第 6 页(位置 #161-162)
想象不过就是渐次衰退的感觉,人和其他许多动物都有,无论是在清醒时还是在入睡后都存在。
标注 – 第 7 页(位置 #173-174)
想象和记忆只不过是由于不同的考虑而具有不同的名称而已,其实是同一回事。
标注 – 第 8 页(位置 #194-196)
我们在清醒时,每次的激怒都会导致身体的某些器官发热,于是,在睡眠中如果这些部分过度受热,就也会引起怒感,在我们的大脑中就会形成敌人的想象。
标注 – 第 10 页(位置 #227-228)
理解其实是一种语言或其他意志符号在人或者其他任何有构思能力的动物心中都会引起的想象,
标注 – 第 13 页(位置 #279-282)
事物的迹象就是结论的前提。当类似的结论已经被事先观察到时,我们可以倒过来这样说:迹象是前提的结论,迹象越是经常被观察到结论也就越肯定。所以,在任何的一种事务中,经验最多的人往往最为谨慎,因为他对用以预测未来的迹象掌握得最多,他的谨慎超过该项事务中新手的程度,是无法以机智或者天资的长处来抵消的。
标注 – 第 14 页(位置 #292-295)
任何事物在我们的想象中都是有限的,所以,没有任何事物的观念或者概念可以称为无限。在任何人的心中都不可能出现无限大的映象,同样也不可能想象出无限的速度、外力和无限的力量。因此,当我们说某种事物是无限的时候,意思只是我们无能为力,无法知道这种事物的终极与范围。
标注 – 第 16 页(位置 #330-331)
除了有义务进行统治的人以外,用舌头来伤害对方就是一种语言的滥用,而在有义务进行统治的情形下这样做就是纠正和改造,而不是伤害。
标注 – 第 18 页(位置 #359-362)
真实和虚假只是语言属性,而非事物的属性。没有语言的地方,也就不可能有真实或虚假存在。错误倒可能是存在的,例如我们预计某种事情不会发生,或怀疑某种事情不曾发生时便是这样。但在任何一种情形下,我们都不可能说一个人是不真实的。
标注 – 第 18 页(位置 #364-365)
人类在几何学——从古到今,上帝眷顾而赐给人类的唯一科学——中,便是从确定语词的意义开始的。人们把这种确定意义的过程称为定义,它是人类进行计算的开端。
标注 – 第 18 页(位置 #366-368)
对于任何一心追求真实知识的人来说,检验以前作者做的定义都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定义有疏漏,则需要进行修正或由自己重定。否则在进行计算时定义的错误会自行增殖,并且会引导着人们得出荒谬的结论。
标注 – 第 18 页(位置 #373-376)
语言最主要的滥用就在于错误地定义或没有定义。一切无意义或虚假的信条都是从这里来的,这也使那些不自己思考而只从书本的权威中接受教育的人反而赶不上无知无识的人,其程度恰好与具有真知的人优于无知者是相同的,因为真正的学识与谬误学说之间的中点正是无知。自然的感觉和映象是不会出现荒谬的。自然本身不会犯错。
标注 – 第 20 页(位置 #410-414)
当一个人听到任何一句话而得到了这句话的语词以及其连接结构所规定表达的思想时,就称为这个人理解了这句话。理解不过是语言所造成的概念。这样说来,如果语言是人类所特有的(据我所知是这样),那么理解同样也是人类所特有的。这样说来,荒谬和虚假的断言如果是普遍的,便没有人能够理解。虽然许多人自以为能理解,其实他们只是在愚笨地学舌或默默地死记硬背而已。
标注 – 第 21 页(位置 #415-416)
使我们感到愉快或不快的事物的名词,也就是影响感情的事物的名词。因为同一事物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发生相同的感情,也不可能在所有的时候使同一个人发生同一种感情。
标注 – 第 21 页(位置 #415-417)
使我们感到愉快或不快的事物的名词,也就是影响感情的事物的名词。因为同一事物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发生相同的感情,也不可能在所有的时候使同一个人发生同一种感情。所以,在人们一般的讨论中,它的意义是不固定的。
标注 – 第 22 页(位置 #425-428)
一个人在进行推理时,他所做的无非是在心中将各部分相加求得一个总和,或是将一个数目减去另一个数目求得一个差额。如果是用语词进行这种过程,他便是在心中把各部分的名词序列结合成一个整体的名词,或是从整体减去一个部分的名词去求得另一个部分的名词。
标注 – 第 22 页(位置 #434-435)
无论在何种事物里,用得到加减的地方就需要推理,用不到加减法的地方则与推论完全无缘。
标注 – 第 23 页(位置 #460-462)
错误只是在假定过去或未来的事物时所发生的偏误。这种事物虽然在过去不存在或在未来没有出现,但却无法找出不可能的地方。然而当我们作出一个一般的断言时,除非它是正确的,否则其可能性便是无法想象的。那些除声音外什么也想象不出的语词即是所谓的谬论、无意义或无稽之词。
标注 – 第 24 页(位置 #465-466)
人类有一种优于其他动物的能力,就是当他想象任何事物时,往往会探询其结果,以及通过它会得到什么效果。
标注 – 第 25 页(位置 #491-494)
理性并非像感觉和记忆那样与生俱来,也不像慎虑那样单纯地从经验中得来,而是通过辛勤努力得来的。此步骤首先是恰当地使用名词;其次是从基本元素——名词开始,直至把一个名词和另一个名词连接起来组成断言为止这一过程中,使用一种良好而又有条不紊的方法;然后再形成三段论证,即将一个断言与另一个断言相结合,直到我们获得有关问题所属名词的全部结论为止。
标注 – 第 25 页(位置 #495-499)
感觉和记忆只是关于事实的知识,所谓木已成舟,不可更改,学识则是关于结果以及一个事实与另一个事实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知识。通过学识,我们就可以根据目前所能做的一切,推断在自己愿意的时候如何做其他的事情,或者在其他的时候做类似的事情的方法。因为当我们看到某一事物是怎样产生的、因为什么原因以及在什么方式之下产生的以后,一旦类似的原因处于我们能力范围以内,我们就知道怎样使它产生类似的结果。
标注 – 第 26 页(位置 #511-512)
把许多经验积累起来的过程就是慎虑,同样的道理,许多学识积累起来就成了学问。
标注 – 第 26 页(位置 #511-513)
把许多经验积累起来的过程就是慎虑,同样的道理,许多学识积累起来就成了学问。在一般情况下,这两者通常只用“智慧”这一个词来表示,
标注 – 第 29 页(位置 #542-545)
人们想要的东西往往被称为他们所爱的东西,而嫌恶的东西则被称为他们所憎的东西。因此,爱与欲望是一回事,只是欲望始终指的是对象不存在时的情形,而关于爱,最常见的说法是指存在对象时的情形。同理,嫌恶所指的是对象不存在的情形,而憎所指的则是对象存在时的情形。
标注 – 第 29 页(位置 #553-554)
对任何人来说,其欲望的对象都会被他称为善,而所憎或嫌恶的对象则被他称为恶,轻视的对象则被称为无价值或无足轻重。“
标注 – 第 31 页(位置 #582-585)
当人们具有能实现的意愿时,欲望就被称为希望。 同样,不具有这种意愿时就被称为失望。 当人们认为对象将造成伤害时,嫌恶就被称为畏惧。 同样具有通过抵抗免除伤害的希望时就被称为勇气。 突然迸发的勇气被称为愤怒。 常存的希望就是自信。
标注 – 第 31 页(位置 #587-589)
对财富的欲望叫做贪婪,这一名词永远含有贬责的意义。因为追求财富的人,在别人取得财富时是不痛快的。虽然这种欲望本身应当受到谴责,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容许的,这要视追求财富的方法而定。
标注 – 第 31 页(位置 #596-596)
爱具有施爱而不见回报的功利心理时,称之为嫉妒。
标注 – 第 32 页(位置 #600-602)
自己假想出的,或根据公开认可的传说在头脑中构想出的对于不可见的力量的畏惧,就称之为宗教。若根据的不是公开认可的传说,那便是迷信。
标注 – 第 32 页(位置 #606-609)
因构想自己的权势与能力而产生的快感就是所谓自荣的愉快心情。如果这种心情所根据的是自己以往行为的经验,就等同于自信;但如果仅是根据他人的阿谀奉承,或完全是自己假想一套以自得其乐,那就是虚荣。这一名称起得很恰当,因为有根据的自信可以激发努力,而妄想的权力则不能,称之为“虚”再合适不过。
标注 – 第 32 页(位置 #611-615)
骤发的自荣是造成笑这种面相的激情,这种自荣要么是由于使自己感到高兴的某种本身骤发的动作引起的,要么是由于发现别人有什么缺陷,相比之下自己骤然给自己喝彩而引起的。最容易产生这种情绪的人,是自知能力最小的人。这种人不得不去找别人的缺陷来自我安慰。因此,笑话别人的缺陷正是怯懦的表现。伟大的人物的本分之一,便是帮助他人,使其免受耻笑,并且只将自己和最贤能的人去相比较。
标注 – 第 33 页(位置 #622-623)
为他人所受苦难而悲伤称之为怜悯,这是想象类似的苦难可能降临在自己身上而引起的,因此也被称为先感。用现代的话来说便是同情。
标注 – 第 33 页(位置 #624-625)
对他人灾难的轻视或者无动于衷,叫做残忍,这是因为自己的幸福有保障而产生的。
标注 – 第 38 页(位置 #705-707)
当我们相信任何说法正确时,所根据的论点如果只是来自说话的人的权威以及自己对他的推崇,而不是来自事物本身或自然理性的原理,那么,我们相信或信赖的就是说话的这个人,我们信任的对象就是由他说出而又被我们接受的话,
标注 – 第 38 页(位置 #713-714)
如果李维说上帝有一次让牛说人话,而我们不相信,那么,我们在这一问题上只是不相信李维,而并没有不相信上帝。
标注 – 第 50 页(位置 #882-882)
人的权势从普遍意义上讲就是指一个人获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
标注 – 第 50 页(位置 #883-885)
自然权势(原始权势)是身心官能的优越性,比如与众不同的膂力、仪容、慎虑、口才、技艺、高贵的出身和慷慨大度等都是。获得的权势则是来自上述各种优越性或者是来自幸运、并以之作为得到更多优势的手段或者工具的权势,
标注 – 第 50 页(位置 #887-890)
在人类权势中最大的是,根据自愿同意的原则大多数人联合起来,把自身的权势总合在一个自然人或社会法人身上的权势。这种自然人或法人有时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来运用全体的权势,如国家的权势等;有时是根据各分子的意志运用,如党派或不同党派的联盟。所以,拥有仆人和朋友都是权势,原因是这些都是联合起来的力量。
标注 – 第 50 页(位置 #890-891)
财富与慷慨大度相结合也能形成权势,因为这样能够获得朋友和仆人。如果没有慷慨大度就不同了,那种情况下财富就不能保护人而只能受嫉妒成为被人掠夺的对象了。
标注 – 第 51 页(位置 #899-901)
由于学识在任何人身上都不是很显著,所以它是一种微小的权势,因而也不易被公认;而且它除了在少数人身上外,连小权势都算不上,在这些人身上也只限于少数事物。因为学问的本质规定了,除了造诣很深的人以外很少有人能知道它。
标注 – 第 51 页(位置 #904-905)
人的价值或身价就是他的价格,正像其他所有东西的价值一样,指的是在使用他的力量时,要付与他多少。因此,身价要取决于旁人的需要与评价,并非是绝对的。
标注 – 第 51 页(位置 #908-909)
一般把互相评价的表示称为尊重或轻视——对一个人进行高度评价就是尊重,低度评价则是轻视。但在这里所谓的高低,要以一个人相对自己的估价来理解。
标注 – 第 52 页(位置 #914-915)
馈予厚礼就是尊重,因为这是承认他有权势,并且是要购求他的保障。赠与微物就是轻视,因为这表示自己认为,所需要的只是些小的帮助而已,所以就略施小惠。
标注 – 第 52 页(位置 #917-919)
对人展示任何迹象的爱或畏惧都是尊重,因为爱或畏惧就是高度评价。轻蔑或爱惧达不到所期望的程度便是轻视,因为这是评价不足。
标注 – 第 57 页(位置 #1002-1003)
幸福其实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
标注 – 第 58 页(位置 #1028-1029)
从我们认为是尊辈的人方面受惠则会使人生敬爱之情,因为这时感恩已经不是新的压力,而是愉快的接受。愉快的接受就是人们所谓的感激,这对感恩者来说是一种荣耀,以至于一般都把它认为是一种报答。
标注 – 第 59 页(位置 #1034-1036)
在动乱中,对自己的智慧不自信的人比自以为聪明或有权术的人更能获得胜利。因为后者喜欢计议商量,而前者则将由于怕上圈套而先下手。动乱中始终在战区内结集并利用部队一切有利条件的战略,可能比任何智谋所能策划出的都强。
标注 – 第 59 页(位置 #1045-1047)
虽然节俭对于穷人是美德,但却使人不适于需要许多人的力量来一起完成的事。因为要用报酬来哺育和不断活跃他们的努力,而这样则减弱了他们的努力。
标注 – 第 59 页(位置 #1047-1048)
有口才并且善于逢迎,这种人就会让人相信,因为前者是假象的智慧,而后者是假象的仁爱。
标注 – 第 60 页(位置 #1067-1069)
不知道远因时,人们就会把出现的结果都归之于直接因和工具因,因为他们所能认识到的就是这些原因。于是在所有的地方,当人们苦于捐税时,便会向公务人员泄愤,也就是向包税人、税吏和其他管理公共税收的官吏泄愤,归附于反对官府的人这一边。
标注 – 第 60 页(位置 #1070-1074)
不知道自然原因时,人们便会轻信,以致许多时候对不可能的事情也相信了。因为这种人看不出其中的不可能性,所以除了认为这一切都可能正确外再不知道任何相反的情形。由于人们喜欢在众人中让人倾听自己的意见,于是轻信又会使他们撒谎。这样来说,虽然无知本身不带恶意,却能够使人相信谎言并且加以传播,甚至有时候还会编造出谎言。
标注 – 第 67 页(位置 #1185-1187)
那些外邦开国君主与立法者为了使人民服从及和平相处,在各地都特别注意:首先要人民在头脑中形成一种信念,认为君主和立法者提出的宗教信条不是他们自己摘出来的,而是神或其他精灵的指令。或者让人相信他们自己不是凡人,以使人们更容易接受他们的法律。
标注 – 第 67 页(位置 #1189-1192)
其次,他们有意使人们相信,被法律禁止的事情就是神灵所不悦的事情。第三,他们还规定一系列仪式、祈祷、祭祀牺牲与节日,使人们相信这些可以平息神灵的愤怒,并且还使人相信战争失败、大瘟疫、地震以及个人的灾难都是神明震怒的结果,而神明震怒则是由于遗漏了仪式中某些必要之点,或是礼拜不勤造成的。
标注 – 第 71 页(位置 #1258-1262)
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比一般人强;意思是说,人们都认为除了自己和因出名或赞同自己的意见而得到自己推崇的少数人以外,其他所有的人都不如自己。因为根据人类的本性来说,他们不论承认有多少人比自己机灵、比自己口才好、比自己学问好,却不会相信有许多人能像自己这样聪明。因为人们是从近旁看自己的智慧的,而对他人的智慧则是从远处看的。但这倒是能证明人们在这一点上是平等的而不是不平等的。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东西分配平均的最大证据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份。
标注 – 第 72 页(位置 #1281-1283)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就会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也存在于人们普遍相信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的一段时期之中。
标注 – 第 73 页(位置 #1290-1298)
人性竟然会使人们彼此互相离异,变得易于互相侵犯摧毁,所以一个人在没有好好考虑这些事物的情况下看这些会觉得很奇怪。所以,他也许他不会相信根据激情作出的这种推论,而是希望用经验进行证实。那么我们不妨让这种人考虑一下自己的情形。当他出门旅行时,他会带上武器并设法结伴而行;就寝时,他会把门闩上;甚至人就在屋子里面,他也要把箱子锁上。他在做这所有的事时,自己分明知道有法律和武装的官员可以惩办一切使他遭受伤害的行为。试问他骑行时带上武器对自己的国人是什么看法?把门闩起来的时候对同胞们是什么看法?在锁起箱子时对自己的子女仆人是什么看法?在这些地方,他用行动攻击人类的程度,不是正好和我用文字攻击的程度相同吗?但我们这样做都没有攻击人类的天性。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都没有罪。在人们不知道有法律禁止以前,这些出自激情的行为也同样是无辜的;在法律没有制定以前,他们是无法知道法律的禁止的,而在他们同意推定制定者前也是不可能制定法律的。
标注 – 第 74 页(位置 #1308-1311)
缺乏共同权力的地方也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的地方也就无所谓公不公正。在战争中,暴力与欺诈是两种主要的美德。公正与背义既不是体质官能,也不是心理官能。真是这种官能的话,那么当一个人独处在世界上的时候,这些官能也就会像感觉和激情一样在他的身上存在。它们是属于群居人的性质,而不是属于独处者的性质。
标注 – 第 74 页(位置 #1314-1316)
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必备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都是会使人倾向和平的激情。于是理智便提出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这种和平条件也称为自然律,
标注 – 第 75 页(位置 #1320-1322)
“自由”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就是不存在外界障碍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人们按照自己的理性和判断所指出的方式来运用剩下的力量。
标注 – 第 75 页(位置 #1326-1331)
因为人们的状况正像上一章所讲的那样,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交战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每个人都受自己的理性的控制。凡是他能够利用的东西,没有一种是不能帮助他抵抗敌人,保全生命。这样来说,每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所以,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具有自然权利的情况继续存在时,不论这个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通常大自然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因此下面的话就成了理性的戒条或者是一般法则: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当力求和平;在无法得到和平时,他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求得和平。
标注 – 第 76 页(位置 #1334-1337)
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一个人在认为必要时,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自己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因为只要人们都保有凭自己喜好做任何事情的权利,那么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像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都没有剥夺自己的权利的理由,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没有人必须如此),而不是追求和平。
标注 – 第 76 页(位置 #1340-1342)
一个人自己放弃或让出权利时,并不是将他原来没有的权利给予任何其他人,因为每个人对任何事物都是具有自然权利的。他这样做不过是退让开来,让这个人能够不受他的妨碍去享受其原有的权利而已,这并不是指不受其他人的妨碍。
标注 – 第 76 页(位置 #1343-1344)
让出的人不关心让出的权利归于谁时就是单纯的放弃,当他要把其中的权利赋予某人或某一些人时就是转让。
标注 – 第 77 页(位置 #1354-1355)
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
标注 – 第 78 页(位置 #1378-1381)
“我愿意把它在明天送归于你”和“我将在明天把它给予你”这两句话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因为I will一语的说法,在前一种是“我愿意”,表示现在意志的一种行动,而在后一种则是“我将”,表示一种对未来意志的行动的允诺。按这种方式,前一种由于是现在时的语词,所以便转让了未来的一种权利;后一种由于是将来时的语词,所以便没有转让什么东西。
标注 – 第 79 页(位置 #1396-1397)
任何人都只能由于上帝普被世人的仁慈而进入天堂,却不能由于本身的正义之德或其他任何权势而要求有权进入天堂。
标注 – 第 79 页(位置 #1401-1403)
如果在信约订立之后双方都没有立即履行,而是彼此信赖,那么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也就是在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契约就是无效的。但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这份契约便依然有效。
标注 – 第 81 页(位置 #1436-1439)
一个人虽然可以这样订立信约:“除非我做某某事,否则就杀我。”他却不能订立这样的信约:“除非我做某某事,否则你来杀我的时候我不抵抗你。”进行抵抗而死的危险是小害,不进行抵抗目前就肯定地要死则是大害。根据天性,人类会“两害相权,取其轻者”,这是大家都承认的一条真理。只要看一看囚犯判罪后虽已服法,但还是要用武装人员解赴刑场或送进监狱,就可以知道。
标注 – 第 82 页(位置 #1461-1464)
除了根据发誓者所用的形式或仪式作出的誓言以外,其他任何誓言都是无效的,都不算是誓言,而且对于发誓者不认为是神的任何事物也不能发誓。虽然人们有时候出于畏惧或阿谀而往往用国王之名起誓,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向人们表示,他们将神的尊荣赋予国王了。因此,不必要地向神起誓就是亵渎神明,而像人们平时谈话那样用其他事物起誓根本不是起誓,而是一种由于说话太激烈所养成的不虔诚的习惯。
标注 – 第 84 页(位置 #1481-1489)
愚昧之徒心里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义,有时还将这种认定宣之于口。他们郑重其事地断言:每个人的自我保存与满足在各人自己照管以后,大家就没有理由不按照他认为有助于这一方面的方式行动。所以,只要有助于个人利益,立约与不立约,守约与不守约,都不违反理性。他在这些话里面并没有否认有信约存在,也没有否认信约有时被破坏,有时被遵守,以及可以把破坏称为不义,把遵守称为正义。但他们的问题是:在不义去掉对神的畏惧(这些愚夫心里也认为没有神)以后,是否在某些时候不能和指使人们为自己谋利益的理性相一致,尤其是当这种不义能导致一种利益,并使人因此处于不但不顾谴责和辱骂,而且不顾他人的权势的一种状况之中时,它能否和这种理性相一致。神的王国是凭暴力得来的,如果用不义的暴力能获得,那又会怎么样呢?我们用那种方式获得神的王国而又不可能受到伤害时,就是违反了理性吗?不违反理性的话就不违反正义,否则正义便永远不值得推崇了。
标注 – 第 86 页(位置 #1527-1529)
义士不会由于因感情冲动或是弄错了人或事所做出的一两次不义行为而失去义士的称号;不义之徒也不会由于出自畏惧而做出或不做某种行为而失去不义的品质,因为他的意志不是根据正义,而是根据他所做的事的明显利益形成的。
标注 – 第 86 页(位置 #1531-1532)
行为正义并不能使人获得正义之名,只能说是无罪。而行为的不义(也称为侵害),则会使人获得有罪之名。
标注 – 第 87 页(位置 #1551-1552)
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而感恩则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恩惠,即事先存在的自由赠与。
标注 – 第 87 页(位置 #1552-1553)
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予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因为如果不是为了自己的好处,就没有人会施惠。
标注 – 第 87 页(位置 #1557-1562)
第五自然法就是顺应,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当尽力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不妨用下面的方式来看问题。人们的社会倾向由于各自的感情不同,因而存在本质上的差异,这种情形有些像在建筑大厦时砌在一起的石头,如果其中有一块石头凹凸不平,形状不规则,将其安放下去,就会侵占其他石块的地方,同时由于它坚硬难平,妨碍建筑,于是建筑者会认为这种石头不好又麻烦,便会把它扔掉。同理,如果一个人性格乖张,力图抓紧对自己没有必要,但对他人又必不可缺的东西;而他自己又性情顽固,无法改正,这种人就会被认为会妨碍社会,从而遭到抛弃或驱除。
标注 – 第 88 页(位置 #1566-1569)
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请求得到宽恕时,就应当宽恕他们过去的罪过。因为宽恕就是允许和解。虽然对坚持抱敌意的人允许和解,但这种和解不能算是和解而是一种畏惧。对保证将来的人不允许和解是一种表示不愿和平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就是违反自然法的。
标注 – 第 88 页(位置 #1569-1570)
在报复中,即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更多将来的益处。
标注 – 第 89 页(位置 #1583-1586)
如果人生来就平等,那么就应该承认这种平等的存在。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是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而且没有平等的条件就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所以说,这种平等同样必须承认。因此,我制定了第九自然法,内容如下: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自己与他人生而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行为就被称为自傲。
标注 – 第 91 页(位置 #1620-1624)
人们之中的大部分人都忙于养家糊口,其余的人又由于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上面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而为了使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这些法则已经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即使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时要办到的只是下面的一点: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权衡,如果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换到天平另一边,把自己的行为再换到他人行为的位置上去,从而使自己的激情与自重感不在里面增加重量。
标注 – 第 91 页(位置 #1625-1630)
在内心范畴中,自然法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只要自然法出现,就对欲望有一种约束力。但在外部范畴中,也就是把自然法付诸行动时,却不是永远如此。因为一个人如果持身谦恭温良,在其他人都不履行诺言的时间与地点履行自己的一切诺言,那么这个人就会成为别人的牺牲品,自己也必然会受到摧毁。这一点又与一切使人保全本性的自然法的基础都相违背。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有足够的保证,知道旁人对他会遵守这些自然法,而他自己却不遵守,那么他所寻求的就不是和平而是战争。结果就是自己的本性被暴力毁灭。
标注 – 第 92 页(位置 #1642-1644)
和平就是善,因而能够达成和平的方式或手段。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正义、感恩、公道、谦谨、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就是善。换句话说,以上这些都是美德,它们反面的恶行就是恶。
标注 – 第 95 页(位置 #1702-1706)
在某些情形下,当持相反意见的人和持赞成意见的人数相等时,问题也能决定下来。如在判有罪还是宣告无罪这一问题上,票数相等正好说明法官们不能进行判罪,就因而宣告无罪了。但是却不能反过来说,法官们因为不能宣告无罪,所以就判了罪。这个道理是说,在听审一个案子之后,不判罪就是宣告无罪;但反过来如果说不宣告无罪就是判罪,那就不正确了。在审议立即施行还是延缓施行的问题时,也是这样的情形。因为当两种意见的人数相等而不宣告施行时,就等于是宣告了延缓。
标注 – 第 98 页(位置 #1716-1718)
在国家之中生活着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他们使自己受到束缚,其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且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他们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
标注 – 第 98 页(位置 #1723-1724)
如果尚未建立一个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障我们的安全的话,每个人就会,而且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计策合法地对其他所有的人保持戒备。
标注 – 第 99 页(位置 #1748-1748)
人类的快乐却在于去比较自己和别人,只有出人头地才能感到得意。
标注 – 第 100 页(位置 #1749-1751)
但在人类之中,许多人自以为比旁人聪明能干,可以更好地管理公众,于是有些人就力图朝某一个方向改革,而另一些人又力图朝另一方向改革。这样一来,群体就会陷入纷乱和内战之中。
标注 – 第 100 页(位置 #1758-1767)
如果要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并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从而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且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人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共同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是说,指定一个人代表他们的人格,或由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代表他们的人格,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那个人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那个人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把全体意见真正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之中。大家彼此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这一人格,这种方式就好像是每个人都向其他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决定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并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条件是你自己的权利也要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办到这一点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则被称为城邦。这就诞生了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
标注 – 第 101 页(位置 #1770-1772)
代表集体的人格是由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形成,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 承当这一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主权者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标注 – 第 104 页(位置 #1814-1818)
因为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的存在,这时原先持异议的人就必须同意其他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必须同样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做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如果他是自愿加入这一群人组成的群体的,这一行为就充分说明了他的意愿,也就是以默认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多数人所规定的事情。这样一来,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明反对他们的任何规定,就等于违反了自己的信约,因此也就是不义的行为。
标注 – 第 105 页(位置 #1831-1833)
评判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何种情况下和多大程度内应该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应当由谁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审查其中的学说等,都属于主权范围。
标注 – 第 105 页(位置 #1836-1840)
国内有时会普遍接受错误的学说,违反真理的学说也可能到处蔓延,但把新的真理骤然和纷乱地介绍进来也绝不可能破坏和平,但有时却会引起战争。被不负责任地统治着的人们,变得敢于用武力保卫或介绍一种意见,因此他们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此时他们所处的状态并不是和平状态,而只是由于互相畏惧而暂时存在的休战状态而已,这就好像始终生活在战场的边缘一样。因为这个原因,主权者就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须的事,以此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标注 – 第 106 页(位置 #1865-1869)
某一些权利,如铸币权、市场先购权、处理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与人身的权利以及明文规定的其他特权,主权者就可以转让,并且不会因此失去其保卫臣民的权力。但如果主权者将国民军交出去,司法权就名存实亡了,因为这样,主权者将无法执行法律;主权者如果把征税权让出去,那么国民军的保留也成了空话;主权者如果把统治学理的权利让出去,其结果就是人们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
标注 – 第 106 页(位置 #1869-1871)
失去那些权力之后,即使保有其他一切权利,在保持和平与正义(一切国家按约建立的目的)方面也不会有任何效果产生。人们将这种分割说成“国分则国将不国”的分割。因为一旦这种分割发生,就会出现分裂成敌对阵营的情形了。
标注 – 第 108 页(位置 #1896-1902)
最高统治者的最大压力决不是因为自己高兴损害或削弱臣民,或者是像这样可以得到什么好处才施加的,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力量和光荣就是由臣民的活力带来的。这种压力来自于人民本身的抗拒情绪,因为人们是很不情愿为自己的防卫而纳税的。为此,统冶者就不得不在平时从他们身上尽量征敛,以便在任何紧急时期或突然有需要的时候御敌制胜。因为所有的人都天生具有一个高倍放大镜,这就是他们的激情和自我珍惜。透过这一放大镜来看,任何一点点被缴付的小款项都成为一种大的牢骚的根源。但他们却不具有一种望远镜(即伦理学和政治学),从远方来看那些笼罩在他们头上、不靠捐税就无法避免的灾祸。
标注 – 第 109 页(位置 #1910-1915)
关于其他的政体名称,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很多,如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等。但是这些并不是政府形式的另外的名称,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在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则把它称为僭主政体,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把贵族政体称之为寡头政体。同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把民主政府称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但是我想任何人都不会认为,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就认为它是某种政府,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就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
标注 – 第 110 页(位置 #1923-1928)
在一个君主国中,君王的主权是从原先六百年的王统中获得的,只有他被称为主权者,每一个臣民都称他为陛下,毫无疑问地尊他为王,然而人们却不认为他是臣民的代表者。“代表者”这一称号竟然毫无异议地被认为属于君主命令人民派来呈递请愿书,并且在君主许可的条件下向他提出咨议的那些人。对于现在是真正的绝对的人民代表者的人而言,这可以说是一个箴鉴:如果他们要履行人们对他的托付的话,就必须要教导人们认识到这种代表职位的性质,并且在任何时候都要提防他们承认任何另一个总代表的存在。
标注 – 第 110 页(位置 #1931-1933)
在大多数情形下,如果公私利益相冲突,他就会先顾个人利益,因为一般说来,人们的感情的力量比理智力量更为强大。
标注 – 第 110 页(位置 #1933-1933)
在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所得到的公共利益的推进力也最大。
标注 – 第 110 页(位置 #1933-1935)
在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所得到的公共利益的推进力也最大。在君主制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就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
标注 – 第 113 页(位置 #1980-1981)
选任的国王并不是主权者而是主权者的大臣,权力有限的国王也同样不是主权者,而是具有主权的人的大臣。
标注 – 第 115 页(位置 #2018-2019)
一旦按约建立君主国,就应当永远将继承者的问题交给在位的国王,然后根据他的判断和意志去处理。
标注 – 第 117 页(位置 #2048-2049)
以武力得来就是指人们单独地,或者许多人一起在多数意见下,由于畏惧死亡或监禁对握有其生命与自由的个人或议会的一切行为授权。
标注 – 第 117 页(位置 #2053-2055)
一旦按约建立国家或以力取得国家之后,由于畏惧死亡或暴力而作出的诺言中所许诺的事物如果违法,那就根本不是信约,而且也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其理由并不是因为诺言出于恐惧,而是因为作出诺言的人对所许诺的事情不具有权利。
标注 – 第 118 页(位置 #2074-2076)
如果契约没有订立,那么管辖权就属于母亲。因为在没有婚姻法的单纯自然状况下,除非母亲宣布,否则子女就不会知道父亲是谁。这样一来,对子女的管辖权就取决于母亲的意志,所以也就存在于她的身上。
标注 – 第 120 页(位置 #2100-2104)
当人们要求所谓的饶命时,就是通过投降的方法来避免战胜者眼前的愤怒,再以赎金或服役来和议求生。因此,获得饶命的人并没有免死,而只是延缓杀戮,以待将来考虑。这是因为这并不是以保全生命为条件的投降,而是任凭对方处理的投降。唯有当战胜者给予他人身自由之时,他才得到了生命的保障,他的服役也才成了应分之事。在监狱里戴着镣铐干活的奴隶,干活不是负有义务,而是由于要避免俘获他的主人的残酷待遇。
标注 – 第 124 页(位置 #2171-2174)
当所有的生物被墙壁或锁链禁锢或束缚时,或是当水被堤岸或器皿挡住,而不挡住将流到更大的面积上去时,一般我们都说它们不能像这些外界障碍没有的时候那样自由地运动。但是当运动的障碍在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存在时,我们往往就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是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静止的石头和卧病的人就都是这样。
标注 – 第 124 页(位置 #2175-2178)
把“自由”这一语词运用到物体以外的事物时那就是滥用了。因为没有运动的事物不会受到阻碍。所以,举个例子来说,当我们说“一条道路是自由”这句话时,并不是指这条道路本身的自由,而只是指行走在这条道路上的人不受阻碍。当我们说赠与是自由的时候,不是指赠与物的自由,而只是赠与者的自由,也就是说在赠与上他不受任何法律或信约的约束。
标注 – 第 125 页(位置 #2193-2196)
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一样,这就和我们所称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若干人为的称为国法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把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就系在自己的耳朵上。
标注 – 第 125 页(位置 #2199-2204)
在法律未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如果自由的本义指的是人身自由,也就是不受锁链锁禁和监禁的自由;显然,这种自由人们已经享有了,现在他们还像这样要求自由就是非常荒谬的。另外,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那么人们像现在这样要求那种自由同样也是荒谬的;根据这种自由,其他所有人就都会自己主宰自己的生命了。这种事情虽然荒谬,但却是人们要求的。他们不懂得,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掌握武力使法律见诸实行,法律就无力保护他们。所以,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臣民的自由才会存在,
标注 – 第 126 页(位置 #2222-2223)
在无主之民中,那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永久存在。人们既没有遗产传给儿子,也不能希望从父亲那儿获得遗产;没有对财货与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安全保障,而是所有人都有充分和绝对的自由。
笔记 – 第 127 页(位置 #2223)
自由和私有权是矛盾的吗?
标注 – 第 127 页(位置 #2226-2227)
当我们说雅典人和罗马人是自由的之时,指的就是他们是自由的国家,这不是说任何人可以自由反抗自己的代表者,而是说他们的代表者有抵抗或侵略其他民族的自由。
标注 – 第 127 页(位置 #2235-2236)
为了避免更换政府的念头,雅典人被教导说他们是自由的人民,所有的君主国家中的人都是奴隶。
标注 – 第 127 页(位置 #2237-2240)
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和其他著作家的政治理论也是根据被人教导着憎恨君主政体的罗马人的意见而来的,而最初这些教导人就是废黜君主、分享罗马主权的那些人,后来就成为了他们的继承者。由于人们读了这些希腊和拉丁著作家的书,从小就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了一种习惯,赞成暴乱,赞成肆无忌惮地控制主权者的行为,然后又在控制这些控制者,结果就导致血流成河。
标注 – 第 128 页(位置 #2246-2246)
任何人担负的义务都是从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因为所有的人都是生而自由的。
标注 – 第 128 页(位置 #2254-2256)
如果一个人被主权者或其掌权者问到他自己所犯的罪行时,在没有获得宽恕的保证的情况下,他就没有要承认的义务。如同我在同一章中所证明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为信约的约束来控告自己。
标注 – 第 130 页(位置 #2291-2293)
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应当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够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期。而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的时候,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
标注 – 第 132 页(位置 #2315-2317)
团体就是在一种利益或事业中联合起来的任何数目的人。其中有些是正规的,有些是非正规的。凡是有某一人或多人组成的会议被规定为全体的代表者的团体就是正规的,其他的全都是非正规的。
标注 – 第 132 页(位置 #2326-2326)
代表者的权力在政治团体中永远是有限的,要由主权当局来规定其限度。因为无限的权力就是绝对的主权。
标注 – 第 142 页(位置 #2498-2500)
之所以说他们是大臣,是因为他们为国家代表者服务,并且不可以做出违抗他的命令或者没有他的权力为根据的事情;因为他们是为他的政治身份方面服务的,所以才称他们是政务大臣。
标注 – 第 146 页(位置 #2574-2576)
臣民的土地私有权是排斥其他所有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种权利,但是却不能排斥主权者,不论是会议还是君主都是一样的。因为主权者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者,他所做的一切都应该是为了共同的和平与安全;于是这种土地的分配也应当是为了这两点。
标注 – 第 150 页(位置 #2632-2637)
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者“不得如何如何”时,假如除了说话者的意志之外别无其他理由,这就是命令。根据这一点显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命令者在发出命令时只是代表自己的利益,他发出命令的理由只是他自己的意志,而每一个人的意志的目标就是自己的某种利益。 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者“不得如何如何”时,假如其理由是从说话的对象能够因此而得到的利益上推论出来的,这就是建议。根据这一点,我们显然可以看出,不论提出建议的人其内心意图怎样,他代表的只是听取建议者的利益。
标注 – 第 151 页(位置 #2643-2644)
不论征求建议的人所问的是什么,依据公道来说都不能加以控告或者惩罚,原因是征求旁人的建议就是要让他提出自己认为最好的意见。
标注 – 第 151 页(位置 #2651-2653)
劝说与劝阻是提供者强烈地表示希望得到遵从的建议。更简单一点说,也就是给他人强加的建议。因为劝说者并不会向对方推论他所提议的事情后果会怎样,也不会运用说理的力量,只会鼓动他所建议的对象采取行动。 劝阻别人采取某种行动时,情形也是这样。所以他们在说话时更应注意公众情绪和舆论,并运用隐喻、直喻、例证和讲演术的其他武器,说服听众相信:遵从了他们的意见之后会有什么作用,并且能得到什么荣誉,或者这种意思是多么地合乎正义。
标注 – 第 153 页(位置 #2683-2685)
为国家的代表者提供建议的人却可能有,而且经常有个人的目的和激情,这就经常使他们的建议受到怀疑,而且在许多时候甚至是不忠实的。所以,我们就可以规定良好的参议者所应有的第一个条件是:“本身的目的与利益不能与对方的目的和利益相矛盾。”
标注 – 第 154 页(位置 #2704-2709)
最好分别听取他们的建议而不要聚在一起说,其理由如下:第一,在分别听取时所得到的是每一个人的意见,而聚议一堂时就只是许多人唯唯诺诺地提出意见,或是自己的举动不随着自己的意识转,而是受旁人滔滔不绝的一大套言辞支配,因为他们怕提出反对意见后使已经发言的人或者整个会议上的人都感到不高兴,有些人还怕自己显得比赞成相反意见的人在理解上更加迟钝。其次,多数人聚议时就必然会有某些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相互冲突,这些人因为自己的利益就会感情激动,继而滔滔不绝地大放厥词。这样,其他的人也就会被诱导而持同样的意见。 人们的情绪在分开时是温和的,就像是一根燃木之火一样;然而聚在一起时就会柴多火焰高了。特别是当他们在互相以言辞进行攻击时,在提意见的名义下,更会使全国陷于烈焰之中。第三,在分别听取每一个人的意见时,假如有必要就可以经常打断对方,提出反问,以便研究他所提供的意见的理由是否正确,或者是有多大的可能性。可是当许多人一起聚议时,这一点就办不到了。在这种场合中,人们在每一个困难问题上都会因为议论庞杂而感到惊奇诧异、头晕目眩,了解不到他所应当采取的办法。另外,许多人被召集在一起聚议时,其中就必然有一些人野心勃勃,想让别人认为自己口才出众,而且精通政治;所以他们在提出意见时就不会考虑所提的事情,而是只顾着把从书本上找来的一些五花八门的破布碎线凑成五彩缤纷的讲词来赢得人家的喝彩。所以认真商议的时间被这些不相干的事情占去了;但是以秘密的方式在听取个别意见时,这种情形就很容易避免。第四,审议公共事务时通常需要保持秘密,许多人提出建议,尤其聚议一堂时就很危险。所以,大的会议就有必要把这类事务交付给最精通而且又最忠诚可靠的少数人来处理。
标注 – 第 155 页(位置 #2721-2722)
假如一个人由许多慎重的参议者协助办事,就各人的专长分别征询意见,那就是最好的办法,
标注 – 第 155 页(位置 #2729-2730)
那些不愿意偏离目标的人,虽然在四处观看时是用两只眼睛,但是瞄准时却从来只用一只眼睛。
标注 – 第 155 页(位置 #2730-2731)
一个民主国家之所以能够得以保存,或是因为外敌当前使之团结,或是因为其中某一杰出人物的声望足以号召群众,或是因少数人秘密咨商,或是因互相畏惧势均力敌的党派,但是从来都不是依靠会议上的公开商议。
标注 – 第 159 页(位置 #2803-2805)
国家的命令对于能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对天生的儿童、白痴或疯人来说,是不存在法律的,就像对于禽兽,无法给他们安上有义或者不义之名一样,原因是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订立任何信约或者理解其后果。
标注 – 第 162 页(位置 #2852-2854)
法律的本质在于其意向或意义而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在于权威的解释,即立法者的看法。所以,法律的解释就取决于主权当局,而且解释者只能是臣民唯一要服从的主权者所指派的人。
标注 – 第 169 页(位置 #2997-2998)
在每一个国家中,基本法就是在其被取消了以后,国家将像地基被毁的房屋一样,无法成立并且彻底解体的法律。
标注 – 第 170 页(位置 #3002-3003)
权利其实就是自由,也就是民约法留给我们的自由。
标注 – 第 170 页(位置 #3002-3006)
权利其实就是自由,也就是民约法留给我们的自由。 民约法就是一种义务,它赋予我们的自由被自然法取消了。自然界使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运用自己的力量来保卫自己,并先发制人地进攻受怀疑的邻人以自保,但却在一切法律的保障有恃无恐的地方,民约法将这种自由取消了。权利与法律的不同和义务与自由的不同是一样的。
标注 – 第 173 页(位置 #3054-3056)
当人们把非正义行为的利益和他们所受的惩罚的害处加以比较时,按照天性来说就必然会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一面。因此假如他们所受的惩罚比法律原先所规定的或者其他人在同样的罪行上所接受的惩罚更重,那就是法律在引诱和欺骗他。
标注 – 第 175 页(位置 #3099-3101)
当一个人受到攻击,害怕立即丧失,除了反抗攻击他的人以外,还要看他采取怎样躲避的方法,即使他攻击对方致死也不是罪行。这是因为在建立国家时,在法律来不及援助的地方没有人会放弃对自己的生命和肢体的防卫。
标注 – 第 177 页(位置 #3134-3139)
对授权者而言,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所做出的违法行为,因为这一委托即可使代行人获得宽恕;原因是任何人都不能控告自己存在于另一个仅为其工具的人身上的行为。但是对因此而受到侵害的第三者而言,这就不能获得宽恕,原因是在这种违法行为中,授权人和行为人都是犯罪者。根据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具有主权的个人或者会议命令某人去做一桩违反法律的事情时,这种行为是完全可以获得宽恕的。既然由于主权者是授权人,这种行为就不应该自行谴责;而主权者没有正当理由控告的事情,任何人就没有正当理由进行惩罚。
标注 – 第 177 页(位置 #3139-3140)
当主权者命令做出违反自己所定的法律的事情时,对于那一事实而言,这个命令就是将这一条法律取消了。
标注 – 第 184 页(位置 #3251-3254)
不论原先对叛国罪规定了什么惩罚,如果一个臣民在知晓的情况下仍然用言语或行为否认国家代表者的权力,那么代表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使他遭受任何损害,而代表者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他否认法律已经规定的惩罚因而拒绝服从,所以他作为国家的公敌便理所应当地受到惩处,而代表者正是拥有此权力的群体,他们可以依靠自己的意志惩处他。
标注 – 第 186 页(位置 #3284-3287)
一个人如果被放逐却并没有剥夺他享有自己的财物和土地收入的权利,那便是单纯地换换空气而已,根本不能算是一种惩罚。这对一切惩罚所为的国家利益,即人们形成守法的意识这一点并没有帮助,甚至在很多时候还会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个被放逐的人对于放逐他的国家说来便成了一个合法的敌人,因为他已经不被当成是这个国家的一员了。
标注 – 第 187 页(位置 #3318-3320)
人们的统治者具有巨大的权力,《约伯记》中把这种统治者比喻为利维坦。上帝在这儿介绍了利维坦的巨大力量之后,便把他称为骄傲之王。上帝说:“在地上没有像他造的那样无所惧怕。凡高大的,他无不藐视,他在骄傲的水族上做王。”
标注 – 第 191 页(位置 #3379-3380)
分割国家权利就是使国家解体,因为被分割的主权会互相摧毁。
标注 – 第 198 页(位置 #3502-3507)
应当教导人民不要对自己在邻邦中所见到的任何政府形式的爱好超过对自己的政府形式的喜爱。同时也不要由于看到统治形式和自己的国家不同的国家当前繁荣昌盛的局面,就见异思迁。因为在贵族或民主议会统治下的人民的繁荣,是来自臣民的服从与协调的,而并不是来自贵族政体或民主政体。君主国家中人民繁荣昌盛的原因是由于他们服从这一个人,而并不是因为只有一个人有权统治他们。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人民不服从,从而不协调的话,国家不仅不能繁荣,而且不久就会解体。光要改革国家而不服从的人将会发现,如此一来他们便把国家毁了。
标注 – 第 202 页(位置 #3586-3588)
当全世界都人口过剩时,战争是最后的解决办法。战争的结果,不是胜利就是死亡,从而能够对每一个人作出安排。
标注 – 第 202 页(位置 #3588-3591)
任何法律都是公正的,制定法律的是主权当局,这种权力当局所作的一切都获得了人民中每一个人的担保和承认。人人都愿意接受这样的事情,那么所有人就都是公正的。正像游戏的规则一样,参加的人全都同意的事情,对他们每一个人说来就都是公正的,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便是良法。
标注 – 第 207 页(位置 #3669-3671)
既不是主权者又不是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种绝对自由的状况,是一种无政府状况和战争状况;自然法是引导人们摆脱这种状况的法则;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像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话,站不住脚;在一切不违反神律的事情上,臣民应当对主权者绝对服从。
标注 – 第 207 页(位置 #3680-3684)
无生物或无理性的生物就不能成为上帝王国中的臣民,因为它们无法理解神的诫命。无神论者和不相信上帝对人类行为有任何管理的人同样不是,因为他们对上帝的道(言辞)不予承认,对他的报赏不报希望,对他的威慑也不恐惧。如此说来,上帝的臣民只有那些相信有上帝统治世界,而且相信他为人类提出了诫命、设置了赏罚的人,其余的都应当被视为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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