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 – 第 11 页(位置 #156-157)
洛克硬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
标注 – 第 13 页(位置 #187-188)
洛克所谓保护财产合乎“人性”和“理性”的说法,实质上只是合乎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因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要求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
标注 – 第 21 页(位置 #316-317)
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标注 – 第 27 页(位置 #399-402)
对于这一奇怪的学说——即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我相信总会有人提出反对: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都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
标注 – 第 29 页(位置 #435-436)
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标注 – 第 33 页(位置 #496-499)
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
标注 – 第 33 页(位置 #492-494)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标注 – 第 35 页(位置 #533-534)
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标注 – 第 40 页(位置 #610-611)
人们的超过需要的占有欲改变了事物的真实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以事物对人的生活的功用而定的;
标注 – 第 43 页(位置 #656-659)
一种是单靠自然供给我们的衣食;另一种是我们的血汗和勤劳为我们准备的物资。任何人只要计算一下后者的价值超过前者的程度,就会见到劳动所造成的占我们在世界上所享受的东西的价值中的绝大部分的情况。而生产这些资料的土地很难说占有价值的任何部分,至多只能说占极小的部分;其价值是如此之小,以致我们甚至把完全听其自然而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是等于零。
标注 – 第 47 页(位置 #714-719)
既然金银与衣食车马相比,对于人类生活的用处不大,其价值只是从人们的同意而来,而且大部分还取决于劳动的尺度,这就很明显,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他们通过默许和自愿的同意找到一种方法,使一个人完全可以占有其产量超过他个人消费量的更多的土地,那个方法就是把剩余产品去交换可以窖藏而不致损害任何人的金银;这些金属在占有人手中不会损毁或败坏。人们之所以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这样地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只是由于他们赋予金银以一种价值并默认货币的使用。而政府则以法律规定财产权,土地的占有是由成文宪法加以确定的。
标注 – 第 50 页(位置 #766-768)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标注 – 第 65 页(位置 #992-995)
他们是在一次正义战争中被获的俘虏,基于自然权利要受他们主人的绝对统辖权和专断权力的支配。像我所说过的,这些人既已放弃了他们的生命权,因而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由,丧失了他们的财产——处在奴隶状态中不能有任何财产——他们就不能在那种状态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的任何部分,因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标注 – 第 74 页(位置 #1133-1133)
因为如果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立刻重新解体。
标注 – 第 82 页(位置 #1251-1255)
到了后世,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谄媚逢迎使君主认为具有与其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于是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和权利,并找出一些办法来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他们原来把这权力交托给另一个人,目的是为他们自己谋福利,而现在却发觉被用来损害他们了。
标注 – 第 86 页(位置 #1312-1316)
当一个人根本并未作出任何表示时,究竟怎样才可以认为他已经同意,从而受制于任何政府。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这样说,只要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享用任何政府的领地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表示他的默认的同意,从而在他同属于那个政府的任何人一样享用的期间,他必须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这不管他所占有的是属于他和他的子子孙孙的土地,或只是一星期的住处,或只是在公路上自由地旅行;事实上,只要身在那个政府的领土范围以内,就构成某种程度的默认。
标注 – 第 93 页(位置 #1413-1414)
制定法律的权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标注 – 第 94 页(位置 #1427-1435)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因此,任何人受最严肃的约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从,最后总是归结到这个最高权力,并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指导。对任何外国权力或任何国内下级权力所作的誓言,也不能使任何社会成员解除他对那根据他们的委托而行使权力的立法机关的服从,也不能强使他做到与它所制定的法律相违背的或超过法律所许可的范围的服从。如果想象一个人可以被迫最终地服从社会中并非最高权力的任何权力,那是很可笑的。
标注 – 第 106 页(位置 #1622-1624)
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
标注 – 第 131 页(位置 #2006-2007)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标注 – 位置 #80-82
伦理学的经验的部分也许可以起个专名,叫做实用人类学,纯理的部分叫做道德学很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