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 笔记

标注 – 位置 #29-31
一切有理性者自己都是目的,不只是工具;他们只能遵循自己所定的,合乎自己本性的规律,不受外来原因的决定。而道德规律正是这样性质的规律。所以对道德规律的认识使人相信自己是自由的。
标注 – 位置 #80-82
伦理学的经验的部分也许可以起个专名,叫做实用人类学,纯理的部分叫做道德学很相宜。
标注 – 位置 #109-113
依从道德律,还不够,它还要为着这个道德律而起,否则这一种依从只是偶然的,保不住的;因为一个非道德的原理,虽是不时会产生依从道德律的行为,也往往会产生反乎道德律的行为。
标注 – 位置 #181-182
好意志所以好,并不是因为它的工作或成就,不是因为它易于达到某个预期的目的,乃是只因为立志作用,那就是说,好意志本身就是好的,只讲它本身,就比一切它可以为任何爱好,
标注 – 位置 #202-203
我们见到理性有教养的人越是存心地把理性用于追求生活的享乐和幸福,这个人就也越得不到真正的满意。
标注 – 位置 #205-207
因为计算了所有他们得到的好处(我不是说由于关乎一切对于日常奢侈品的发明这方面的好处,就是由于在他们看来只是人类智力的奢侈品的那些学问的好处)之后,他们就知道他们实在与其说是得到更多的幸福,宁可说是掮了更多的困难。
标注 – 位置 #205-208
因为计算了所有他们得到的好处(我不是说由于关乎一切对于日常奢侈品的发明这方面的好处,就是由于在他们看来只是人类智力的奢侈品的那些学问的好处)之后,他们就知道他们实在与其说是得到更多的幸福,宁可说是掮了更多的困难。结果,这一帮人对于那一帮比较庸俗的人,更顺从本能的指使而不让理性对他们行为有多大影响的人,实在是羡慕,而不是轻视。
标注 – 位置 #215-218
假如承认大自然分配能力,大都使工具适应目的,那么,理性的真正目的一定是要产生一种意志——不特因其为取得别的什么东西的工具而算做好的,而且它自身就是好的意志;要产生这种意志,理性是绝对必需的。这样说,这个意志,虽然不是惟一的完全的福利,一定是最高的福利,是一切其他好处(就是幸福的欲望也在内)的条件。
标注 – 位置 #267-272
基督教《圣经》中有些话,命令我们爱我们的邻人,甚至爱我们的仇人——这些话,无疑地也要同样解释。因为感情上的爱不能够由命令发生,但因为义务关系而施仁爱是可以命令的;就是我们并没有什么爱好要施仁爱,甚至有自然而然的不能自克的憎恶,不愿这样,义务上的爱总是可以命令的。这是实践上的爱 ,不是情感上的爱 ——是出于意志,而不出于感官的嗜欲的爱——是根于行为上的原则的爱,不是出于慈悲的同情的爱;只有这个爱,可以命令人实行。所以,第一个要义是:行为要有道德价值,一定要是为义务而实行的。
标注 – 位置 #273-276
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所以有道德价值,不是因为 它所求达的目的 ,而是因为决定这个行为的格准;所以这种价值不是靠着行为的目的之实现,只是在于行为由以发生的立志作用 所依据的原则 ,与欲望的对象无关。
标注 – 位置 #368-371
虽然好多行为是合乎义务所指定的而行,可是,这些行为是不是严格地出于义务心(因而有道德的价值)始终是说不定的。因此,在任何时代,都有些哲学家完全否认人类行为真会纯然发自义务,他们把一切行为认为都是出于精致(程度或高或低)的自私。
标注 – 位置 #406-408
在道德内,模仿绝没有地位的,榜样不过只用于鼓励人罢了,那就是说,榜样确实证明道德律所命令的可以做到,它把行为规则所比较广泛地表现的弄成看得见的事实。但榜样总不能使我们有权力丢开出自理性的真正原样,单跟它的指引。
标注 – 位置 #584-585
只有一个无待令式,就是:只照你能够立志要它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格准去行为。
标注 – 位置 #607-614
立志要这个真成为普遍的自然律,或是立下志愿要我们有个暴弃天才的本能。他既然是个有理性的人,他必定立志要他自己的材力发展,因为这些材力会帮他达到各种各样的可能目的,并且自然赋予他这些材力,也是要使他能做各种各样的事业。
标注 – 位置 #694-702
凡是须由人的行为求得的对象,没有一件的价值不始终是相对的。就是不靠着我们的意志而靠着自然力存在之物,假如是没有理性的,也只有工具所有的相对价值,因此,我们把它叫做‘东西’。反之,我们把有理性者称为人,因为他的本性就证明他就是目的,不能只当做工具。人既然是应受尊重的对象,所以一切对他的任意处理就受某种限制。个人并不是单单主观的目的,不是因为它是我们行为的结果,它的存在才对于我们 有价值的目的;人乃是客观的目的,那就是说,他的存在即是目的,没有什么其他只用它做工具的目的可以代替它;否则宇宙间绝不会有具有绝对价值的事物了。假如一切价值都是有条件的,因而都是偶然的,那末,要有理性的任何种最高实践原则,一定都是不可能。
标注 – 位置 #712-716
想要自杀的人应该问他自己说,到底他的行为与‘人自身就是目的’这个概念能不能相容?假如他因为要避免苦况就自杀,那末,他就是把他这个人当做只是,维持个受得了的境况到死为止的工具。然而,人不是一个东西,那就是说,人不是只能做工具的,而且在人的一切行为上,一定要认人自身为目的。因此,我不能够对在我身上这个人作任何种处置,或是使他残缺,或是损害他,弄死他。
标注 – 位置 #788-790
你行为要做到意志可以认它自己就以它的格准颁作普遍律。
标注 – 位置 #800-803
凡是应付人类的一般爱好和需要的东西都有个买卖的价值;凡是不预期有需要而与某一种好尚相应的,就是满足我们能力的无用处的游戏的东西都有赏玩的价值。但是,那使任何事物能够自身成为目的之惟一条件不特有相对的贵重性,就是有价值,而且有根本的贵重性,就是有尊严。
标注 – 位置 #898-903
影响,期于实践理性(意志)不至只是经营它自身以外的利益,期于它能够作为最高定律者来表现它的无上权威。例如,我应该努力促进别人的幸福,并不是因为实现别人的幸福与我有什么相干(无论是由于直接爱好,或是由于间接从理性得到的什么满意),只因为我们不能一面不顾别人幸福而同时发愿要这种行为格准作为普遍律。
标注 – 位置 #1046-1048
说“在一切行为上,意志是它自己的规律”只是说“意志的原则就是,只遵照可以使自身作为普遍律的格准去行为。”可是,这个正是无待令式的公式和道德的原则。所以,自由意志与合乎道德律的意志只是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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